回收旧包装袋盛大米出售,被判侵权赔偿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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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闻达)男子在家中开设大米加工厂,用回收来的品牌包装袋盛装大米出售,他表示此举是为了省事省钱,不料却收到一纸诉状要求赔钱。记者28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贺某被判赔偿2.6万元。

  宁乡某米厂是“恒湘牌”大米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的“恒湘”牌大米在宁乡市及周边享有较高声誉。近期,某米厂调查发现,贺某在其开办的大米加工厂内,利用回收的标注有“恒湘”商标及某米厂名的包装袋,盛装生产加工后的大米并对外进行销售,某米厂认为贺某的行为给某米厂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宁乡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长期从事大米、稻谷加工和出售,其经营范围与某米厂相同,盛装的商品也相同;贺某自认因涉案包装袋质量比较好等原因,有意购进印有“恒湘”字样的包装袋,在双方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况下,使用印有商标的包装袋盛装商品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而非放任混淆发生;涉案包装袋的“恒湘”商标突出,结合企业名称等标识,指向信息明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联想。即便与贺某直接交易的相对方知晓涉案大米的真实来源,涉案侵权大米仍有可能经过二次销售流入相关市场,其他消费者看到印有“恒湘”商标的标识时,该商标仍会发挥其识别来源的功能,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贺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米厂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6000元。

  宁乡市法院表示,本案系涉农品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侵权行为人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隽】
关键词:宁乡市法院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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