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图片受法律保护吗?马栏山法庭创新调解机制化解纠纷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的文字、图片、音乐等内容日益普及,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然而,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尚无明确规定,面对这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司法实践如何破局?
在办理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纠纷案件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以下简称“马栏山法庭”)创新运用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建立调解机制,为同类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益探索。近日,记者走进马栏山法庭进行了采访。

一起案件 使用AI生成的图片被指侵权
数字艺术爱好者小艾(化名)利用某AI绘画工具,通过多次调整提示词、设置参数、后期修饰,生成了一幅风格独特的数字图片,并公开发布。甲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图片所涉智力成果的相关权益。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没有标注来源。后来,甲公司认为其“作品”被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征得双方同意后,开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工作站调解员杨昌元组织了调解。调解过程中,乙公司认为:“这幅图片是AI生成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自由使用。”
AI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对此,杨昌元也感到棘手,于是向承办法官请教。法官姚文研究后发现,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尚无明确规定。一方面是“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现实诉求,如何破局?
能不能换个思路?姚文想到,先把版权的问题放一放,从民事权益保护入手。本案中,创作者在生成该图片过程中,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比如反复调试提示词、个性化设定参数、多轮迭代生成、后期手动修图等,这些行为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和实质性投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姚文向杨昌元解释了法律依据,并提出了调解思路:引导双方从“著作权侵权”转向“民事权益保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的过错侵权责任为基础,通过调解协议确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促成被告停止使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昌元迅速调整策略,在事实和法律释明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围绕“停止使用”和“经济补偿”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乙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图片,并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调解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系基于民事权益保护路径下的和解,不代表对AI生成物著作权属性的法律认定。
一个机制 运用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化解纠纷
化解个案纠纷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有效机制。
今年2月,马栏山法庭经过前期查阅资料、走访调研并结合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民事权益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调解方案》,该方案以化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争议为主要目标,在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尚不明晰的背景下,运用民事权益保护路径,通过调解方式保护当事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该方案还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调解思路:识别与确认——释明与投入检查——侵权行为初步判定——制定具体方案并促成和解。
针对这类纠纷,马栏山法庭还制定了专门的《要素式调解笔录》。记者看到,调解笔录上有一栏“AI生成物创作过程描述”,指导当事人通过说明工具属性、创作控制、过程迭代等因素,确定创作过程是否体现了带有智力属性的劳动投入,是否属于受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
姚文告诉记者,民事权益保护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保护核心是生成物整体,后者的保护核心则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及AI生成物纠纷调解过程中,将根据当事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化解纠纷。
“尽管相关法律尚存规制空白,且此类案件涉案标的普遍偏小,但若对此类行为放任不管,也将积累司法治理隐患。”马栏山法庭庭长李漫表示,作为基层法院工作者,直接面对群众诉求,应该在实践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马栏山法庭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出了一条“避开版权争议、回归权益保护”的新路径,接下来将持续完善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纠纷的调解规则,力争为大量涌入法院的AI生成物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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