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婚宴,“摔”出四方责任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邹晴)借用小区公共区域办婚宴,婚宴结束撤场清扫后,小区业主骑车路过时摔成十级伤残,谁该担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提醒市民切勿占用公共区域举行经营或其他活动,否则不仅容易侵害业主权益,更容易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
2025年5月2日,非小区业主李某辉征得某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借用该小区一楼尚未出售的商铺前坪举办婚宴,宴席各项事务由李某强“一条龙”负责。婚宴结束后,李某强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清扫并撤场。同日18时许,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杨某凉驾驶加装了挡风板的摩托车搭载孙女回家,途经该区域时车轮打滑侧翻,造成杨某凉身体多处损伤,后经鉴定,杨某凉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辉垫付1万元,因其余赔偿协商未果,杨某凉将李某辉、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后追加李某强为被告,索赔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凉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无证驾驶、违规加装挡风板行为,且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清晰,现场已有不特定多数人安全通过,因此自身应承担50%责任。李某辉作为宴席发起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办酒席,事后未能尽到善后检查义务,应承担25%责任。李某强作为“一条龙”服务承办者,现场清理不彻底遗留油污,造成安全隐患,应承担15%责任。物业公司同意占用公共区域办酒席后,未能及时清洁维护,应承担10%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杨某凉各项损失为21万余元,依据原、被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判决李某辉、李某强、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杨某凉相应比例损失。其余损失由杨某凉自行承担。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损害结果并非单一原因造成,而是多方因素叠加,地面油污是直接外因,驾驶者违规驾驶和自身疏忽是重要内因,各被告的疏忽也是因素之一,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法院按照“过责相适应”原则,综合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大小,分别确定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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