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家门口经常做的“小动作”,让他赔了13万余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梁伟谊)为了方便出入用砖块挡住入户门,结果造成他人被砖块绊倒受伤,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引发一起纠纷,始作俑者不得不赔偿13万余元。13日,岳麓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提醒:无论是“图省事”还是“疏于管理”,均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公共安全需各方共同维护,方能避免“小过失”酿成“大赔偿”。
彭某与丁某系同小区同栋邻居。一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砖块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以保持入户门敞开,随后彭某径直离开。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红砖被拖至入户门处,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
丁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要求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岳麓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承办法官张辉提醒,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