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布一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实习生 黄心怡)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一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该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今年4月2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园区进行无人机监管巡查,发现园区内厂房有新建厂牌,遂对新建厂牌处的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的年产200吨塑料瓶盖建设项目已安装8台注塑机、6台合盖机、5台破碎机、5台混料机等生产设施,其中5台破碎机、5台混料机未安装电源控制开关。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依法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
经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处于基础建设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6月1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即对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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