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捕水域钓了一条鱼,被罚800元,结局反转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指示牌上明明显示可以垂钓,钓鱼后却被渔政部门以垂钓水域属于全面禁捕水域为由罚款,到底怎么回事?8月19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方某在某县东洞庭湖使用路亚竿垂钓时,被某县渔政局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经立案调查,方某垂钓水域属于全面禁捕水域范围。某县渔政局拟给予方某罚款人民币800元、渔获物1公斤现场放生和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方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认为某县渔政局对方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县渔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方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某县东洞庭湖某村大堤处设立了一块指示牌,划分了禁钓分界线,方某钓鱼地点位于规范垂钓水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部分应予以撤销。作出判决:维持复议决定中“撤销渔政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撤销“责令渔政局6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后,法院还向该县渔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案涉大堤上的指示牌进行全面清理,避免出现一方面设立“可垂钓区”指示牌,另一方面又对在该区域垂钓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矛盾局面。
湖南高院表示,当地渔政管理部门划分“可垂钓”区域不规范,监管不力,导致群众依照指示牌的指引,在“可垂钓区域”进行垂钓,尽管当事人在全面禁捕水域内违法垂钓的事实存在,但过错不在当事人,行政机关不能机械执法。而且本案中,方某未使用禁止钓具,只钓了一条鱼,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渔政局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实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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